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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票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東榮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應欽 相 對 人 陳宏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 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2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110,000 元,到期日為102年9月25日,屆期提示,未獲清償,提 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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