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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玄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聲請人玄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哲聖間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玄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本票(票號:CH492776)原本一件,俾供本院審核。 二、請敍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?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8  月   2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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