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85號
聲 請 人 豐成景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俊徹
相 對 人 巨蟹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瑞均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擔保金事件,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一一三號
提存事件聲請人所
提存之新臺幣玖拾陸萬參仟元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1110
號
假扣押裁定,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。由於聲請人已取
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
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。
二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
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。
三、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111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
擔保,以台北地院104年度存字第113號事件提存後,聲請人
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有相對人出
具之同意書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為憑,並經本院
依職
權調取
上開卷宗查核
無訛,
是以本件聲請
核與民事訴訟法第
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