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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發還提存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豐成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俊徹 相 對 人 巨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一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新臺幣玖拾陸萬參仟元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1110 號假扣押裁定,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。由於聲請人已取 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。 二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。 三、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111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 擔保,以台北地院104年度存字第113號事件提存後,聲請人 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有相對人出 具之同意書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為憑,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,是以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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