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小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小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品佳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禎 被上訴人  元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佰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4日 本院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123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,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;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( 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(二)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4第2項、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同法第468條規定,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此外,有同法 第469條所列第1-6款情形者,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,其中 除該條第6款情事外,亦均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,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。故以判決有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 之指摘,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,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 則,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,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 例,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,如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理由提起上訴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 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,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 明者,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,其上 訴自難認為合法,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4號判例可資 參照。至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,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 所明定,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準用於小額事 件之上訴程序,合先敘明。 二、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,其意旨係稱:(一)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如判決 所示之金額給被上訴人,然被上訴人應將原判決附表所示之 物料如數給付上訴人,惟一審判決並未提及。(二)被上訴人 於原審所提證物,在尺寸規格與期初設計尺寸均不相符,明 顯與事實相違。 三、經查,前段上訴意旨(二)部分,原判決已於判決理由四內 ,說明其認定之依據,上訴人對原審已合法論斷部分,續以 陳詞爭執,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 不當之情形,亦未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,及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之事實,自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 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,揆諸首段法條規定及說明,上訴人 提起本件上訴,並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小額事件之「當事 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。但因原法院違 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,不在此限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8訂有明文。上訴意旨(一)部分,屬上訴人於第二審程 序提出之新攻擊、防禦方法,本院核閱原審卷證資料,認亦 不屬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,從而,本院自無審酌 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 四、綜上所述,上訴人提起上訴,其上訴理由無非就原審取捨證 據、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,指摘其為不當,或提出新攻擊方 法,然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,更未指明原 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,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依前揭 說明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 、第2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 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國佑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連彩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