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號
原 告 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粘吉祥
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
律師
被 告 施芳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
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
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
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定承攬工程合約書,
惟原告已將裝
修工程完成,被告尚有承攬報酬未給付,依
民法第505條、
第227條及第227條之2等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
台幣2,622,740元及法定
遲延利息等語。然依原告所提出之
承攬工程合約書第拾壹條約定,雙方對本合約約定事項有所
爭議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
故
兩造間之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黃國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