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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  告 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吉祥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被   告 施芳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 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定承攬工程合約書,惟原告已將裝 修工程完成,被告尚有承攬報酬未給付,依民法第505條、 第227條及第227條之2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2,622,74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。然依原告所提出之 承攬工程合約書第拾壹條約定,雙方對本合約約定事項有所 爭議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 故兩造間之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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