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洺豐有機肥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勝彥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燕飛即名仰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118,400元,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18,1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鏽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