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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洺豐有機肥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燕飛即名仰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118,400元,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8,1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鏽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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