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號
上 訴 人
即原告 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粘吉祥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芳齡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322,740元,應徵上訴
裁
判費合新台幣36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
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法 官 謝仁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訴訟費用核定部分得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
告狀;餘命補繳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莊何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