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號
原 告 振揚工程行即莊豐維
被 告 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陳月
訴訟代理人 劉成枝
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
律師
訴訟代理人 柳博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尚有事實待調查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
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蕭雅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