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0號
上 訴 人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
即被
上訴人
法定
代理人 廖素敏
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
律師
被上訴人 晟豐機械有限公司
即上訴人
法定代理人 黃敏哲
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
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準備程序,並由受命法官范坤棠行調查證據並試行和
解或調解程序,及指定民國一○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
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(新院區地址: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道○
段○號)行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
法 官 施錫揮
法 官 范坤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