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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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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  告 東禾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甫豪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7,500元,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6,280元,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尚 應補繳5,7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 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5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5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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