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7號
原 告 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澤根
訴訟代理人 尤薪菖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等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6,686元,應繳
裁判費
新台幣7,050元,扣除作為
訴訟費用一部之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
尚應補繳6,5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如
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