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2號
原 告 康林國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李超群
上列原告等與
被告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49,296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1,2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