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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  告 上倫染整有限公司 原   告 上盟工業社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衛華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27,747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,0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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