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7號
原 告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正德
原 告 黃文彥
上列原告等請求容忍建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據以計算
裁判費用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報
本件訴訟如果勝訴判決,原告可獲利益之價值約略為何
,並提出相關資料以為說明(例如依一般市場行情,租用他
人建物搭設鷹架之費用為何)。如無法陳明前述價值,本件
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-12條規定核算
訴訟標的價額。
二、依法繳足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