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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容忍建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  告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原   告 黃文彥 上列原告等請求容忍建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據以計算裁判費用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報本件訴訟如果勝訴判決,原告可獲利益之價值約略為何   ,並提出相關資料以為說明(例如依一般市場行情,租用他   人建物搭設鷹架之費用為何)。如無法陳明前述價值,本件   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-12條規定核算訴訟標的價額。 二、依法繳足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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