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7號
原 告 大爺農產品素食有限公司
原 告 台康食品有限公司
上二人共同
法定
代理人 賴建宇
上列原告等與
被告間請求
解除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8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1,5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