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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  告 大爺農產品素食有限公司 原   告 台康食品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宇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80,0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,5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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