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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  告 台灣福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輝 訴訟代理人 羅惠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007,066元,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0,999元,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,尚應補繳10,49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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