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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  告 雲乳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鐵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952,29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4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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