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6號
原 告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周月卿
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257,516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82,7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