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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076號 被   告 源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9,834元,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9,4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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