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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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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082號 反訴原告  錦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本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大爺農產品素食有限公司、台康食品有 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反訴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6日提 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(下同 )615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 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志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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