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0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陳鴻廷 被 上 訴人 金益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昇 被 上 訴人 丘素芬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報酬金事件,對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、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32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9,320元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連彩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