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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楊水鎮       楊銘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匠建設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,952,290元,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30,60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麗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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