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1號
原 告 王姵涵
兼法定
代理人 尤美菁
法定代理人 王重祺
原 告 尤美菁
原 告 陳芃穎
兼法定代理人 林妙如
法定代理人 陳泳璋
原 告 王貞月
共同
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
律師
被 告 上旺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王世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
午十一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張西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