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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1號 原   告 王姵涵 兼法定代理人 尤美菁 法定代理人 王重祺 原   告 尤美菁 原   告 陳芃穎 兼法定代理人 林妙如 法定代理人 陳泳璋 原   告 王貞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  告 上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世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 午十一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西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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