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6號
聲 請 人 陳俊山
原 告 鄭榮宏
訴訟
代理人 趙惠如
律師
複代理人 黃曉雯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柯金築之
遺產管理人
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
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
複代理人 傅泯瑄
被 告 柯至紘
薛留芳
陳永鎮
周宏洋
受告知人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
受告知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由陳俊山代被告薛留芳、陳永鎮、周宏洋承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繫屬中為
訴訟標的之
法律關係,雖移轉於
第三人,於
訴訟無影響。但第三人如經
兩造同意,得聲請代
當事人承當
訴訟。前項但書情形,僅
他造不同意者,移轉之當事人或第
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25
4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坐落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
地,被告薛留芳、陳永鎮、周宏洋於訴訟繫屬中已將
應有部
分移轉予第三人陳俊山,有土地登記謄本
可稽。第三人陳俊
山聲請承當訴訟,僅得原告及部分被告之同意,未經得他造
當事人全部同意。是其聲請裁定准許承當訴訟,
核無不合,
爰裁定准許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良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