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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 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信良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被   告 吳義洋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   告 商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洪桂珍 被   告 林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 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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