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4號
原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
法定
代理人 陳信良
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
律師
被 告 吳義洋
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
被 告 商洺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洪桂珍
被 告 林士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
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鏽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