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4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商洺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洪桂珍
上訴人 即
被 告 林士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4,624元,應
徵
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4日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鏽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