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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商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洪桂珍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林士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4,624元,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4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鏽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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