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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  告 甘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惠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羅惠企業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劉興邦、張秀榮、被告晨宇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孫福地之真正住所或居所(提出上開三位自然人之戶籍謄 本),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羅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興邦、張秀榮、被告晨宇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孫福地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,致 無法送達文書,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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