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5號
上 訴 人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順民
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
律師
陳益軒律師
複 代理人 曹維熙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
不當得利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303,350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5,50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
駁回上訴,特為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謝志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