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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     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人 曹維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303,3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,50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駁回上訴,特為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志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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