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陳明炎 被 上 訴人 銘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卿 被 上 訴人 陳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 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 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4年9月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,然 其上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裁判費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 不服之程度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用(原審已判命被上訴人給付124,585元,如上訴人 係就不足1,331,431元之差額1,206,846元部分提起上訴,則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19,468元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 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