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3號
被 告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佘俊佑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東禾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7,500元,應徵
裁判
費新台幣9,4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