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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  告 詮益噴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睿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444,788 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,0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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