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
原 告 群豪印刷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紀瓊麗
訴訟代理人 趙柏群
黃惠美
詹仕沂
律師
複代理人 江瑋平律師
複代理人 吳俊儒
被 告 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
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
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蘇美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