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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  告 群豪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瓊麗 訴訟代理人 趙柏群       黃惠美       詹仕沂律師 複代理人  江瑋平律師 複代理人  吳俊儒 被   告 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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