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2號
上 訴 人 武美珠
周怡
臻
周炘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琇銘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,000,000元,應徵
裁判費
新台幣75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莊何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