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4年度訴字第758號
原 告 志忠有限公司
複代理人 許進富
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(即羅閎逸律師)
複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
複代理人 陳小華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
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,牽涉本訴訟事件之
裁判,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
本件停止原因業已消滅,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
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