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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6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  告 上倫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衛華 原   告 上盟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衛華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  告 業昇織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上倫染整有限公司、上盟工業社各新台幣697,45 0元、130,297,及均自民國104年8月24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9,03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上倫染整有限公司、上盟工業社以新台幣233,000 元、44,000元供擔保後,各得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因依原告等之聲請,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等起訴主張其等於民國103年2月7日至同年6月6日間承 攬被告之織品原料代工製造,業已完工交付被告,被告即有 給付報酬之義務,惟其迄今尚積欠原告上倫染整有限公司、 上盟工業社各新台幣697,450元、130,297元之報酬未付,爰 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,提起本訴等語,求為判決除供擔 保金額外,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、陳 述。 四、原告等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等主張相符之出貨單及客 戶交易對帳單等件為證,被告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, 應認原告等之主張為真正。 五、從而,原告等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上倫染整有限公司、上盟工業社各697,450元、130,297,及 均自104年8月24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 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原告等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 七、本件訴訟費用僅有裁判費9,030元,應由被告負擔。 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美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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