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5號
原 告 武洲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武魁
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劉宗旻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
訴之聲明第
1項擴張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3,052,618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1,294元,扣除已繳21,097元,尚欠10,197元未繳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件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良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