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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  告 武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魁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宗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訴之聲明第 1項擴張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3,052,618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1,294元,扣除已繳21,097元,尚欠10,197元未繳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良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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