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5號
上 訴 人 武洲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武魁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宗旻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,063,40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32,23
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張良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