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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仲介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  告 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銳運 以上原告與被告蕭明村等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,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程序上本件被告共同被起訴之依據? 二、系爭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為原告與被告蕭明村所簽訂,原告請   求被告勝鴻工業有限公司給付仲介費之依據? 三、被告勝鴻工業有限公司與蕭明村購買之土地為不同標的,被   告二人於訴之聲明須共同給付原告仲介費之依據? 四、系爭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仲介標的僅3筆地號土地,與不動產   買賣契約書不完全相符,原告得請求買賣所有土地之仲介費   依據為何? 五、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記載之仲介費為百分之二,與原告主   張百分之一不符,理由為何? 六、本件成交價為新台幣000000000元之證據。 七、本件原告告被告勝鴻工業有限公司之事實、理由及請求權基   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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