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號
原 告 運成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銳運
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
律師
被 告 蕭明村
勝鴻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潘素薰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蕭晴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「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
告負擔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『萬』肆仟捌
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。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國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