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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仲介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  告 運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銳運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  告 蕭明村       勝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潘素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晴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 告負擔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『萬』肆仟捌 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。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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