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2號
原 告 魏鈺珊
訴訟
代理人 張志隆
律師
複代理人 李進生
被 告 魏銘宏
被 告 宏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秀珍
參 加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宏誠
訴訟代理人 洪捷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
九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鏽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