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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許可執行之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依士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pecial Coatings GmbH & Co.KG間許可 執行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,961, 008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0,15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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