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號
上 訴 人 依士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明雄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pecial Coatings GmbH & Co.KG間許可
執行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,961,
008元,應徵
裁判費新台幣90,15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