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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升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大章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謝朝盈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4號確認請求權 不存在民事事件訴訟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 104年6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上開民事判決業已於105年2月26日判決,有上開民事 判決影本1份附卷可稽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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