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更字第1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升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大章
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
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謝朝盈
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4號確認
請求權
不存在民事事件訴訟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
104年6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
上開民事判決業已於105年2月26日判決,有上開民事
判決影本1份附卷
可稽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
聲請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