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
勞訴字第2號
原 告 黃培檳
訴訟
代理人 蕭立俊
律師
被 告 羊墡交通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友義
訴訟代理人 吳垂芬
被 告 林炳輝
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0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80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謝志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