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
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哲盛
複代理人 古品潔
原 告 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哲彥
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
律師
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
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
複代理人 甘妮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
十時十分,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西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