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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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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 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 複代理人  古品潔 原   告 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  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複代理人  甘妮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時十分,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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