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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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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       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彥 共同送達代收人 古品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9,838,021元 ,應徵裁判費54388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雅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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