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宏恩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哲盛
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哲彥
共同
送達代收人 古品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9,838,021元
,應徵
裁判費54388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蕭雅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