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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  告 李陳月桂 原   告 李宜芩 原   告 李亞芳 前列李宜芩、李亞芳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孟儒 前列李陳月桂、李宜芩、李亞芳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  告 高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幸居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  告 黃富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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