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
原 告 李陳月桂
原 告 李宜芩
原 告 李亞芳
前列李宜芩、李亞芳共同
法定
代理人 李孟儒
前列李陳月桂、李宜芩、李亞芳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
律師
被 告 高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幸居
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
被 告 黃富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
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鏽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