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9號 原   告 佳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雄 被   告 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,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,依法視為起訴。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(下同)500元後,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26,956元,經本 院於104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 此裁定已於同年3月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原告 逾期未補繳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