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9號
原 告 佳益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安雄
被 告 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後,被告於法定
期間對於支
付命令聲明
異議,依法視為起訴。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台幣(下同)500元後,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26,956元,經本
院於104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
此裁定已於同年3月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可稽。原告
逾期
迄未補繳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