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4號
聲 請 人 溢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侑達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3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西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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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2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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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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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昇威機械股份有│台中商業銀行 │103年12月16日 │274,565元 │H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俞彩蓮 │花壇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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