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2號
聲 請 人 錦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錦鑾
訴訟代理人 吳培達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西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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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4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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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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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魏騰茂 │彰化市農會 │104年1月20日 │1,688元 │FA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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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帝宝生物科技企│台中商業銀行 │104年1月20日 │104,308元 │CU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業社 劉怡貞 │溪湖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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