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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旭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忠 代 理 人 林昭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2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志偉機械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│104年8月6日 │6,011元 │AE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賴志星 │行 員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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